常见职务犯法解读--破坏选举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宣布时间:2019-12-06
16:40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划定了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行贿、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波折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本罪的主体
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通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组本钱罪。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虚假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换、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只能由选举事情人员才华实施。
二、本罪的客体
我国刑法对破坏选举罪的划定是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的。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更要标记。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是对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
破坏选举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其犯法的动机可以有许多种,有的是出于给自己或自己亲友争取选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满的候选人中选,也有的是对选举事情有意见,等等。
四、本罪的客观体现
破坏选举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行贿、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波折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破坏选举的行为爆发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运动中。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外的选举,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选举,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的选举等,不属于破坏选举罪的破坏选举。
2.具有破坏选举或者波折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破坏选举或波折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手段多种多样,主要有:(1)暴力手段;(2)威胁手段;(3)欺骗手段;(4)行贿手段;(5)伪造选举文件;(6)虚报选举票数;(7)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文句;等等。
3.情节严重。仅有破坏行为,尚未抵达情节严重,也不可以破坏选举罪论处。
五、本罪的立案标准
凭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法案件立案标准的划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划定了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的立案标准:
1.以暴力、威胁、欺骗、行贿等手段,波折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合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爆发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正中选举无效、不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攻击选举场合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合秩序,使选举事情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重特大案件标准
凭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高检发〔2001〕13号),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重大案件标准为:(1)导致乡镇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2)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级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特大案件标准为:(1)导致县级以上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2)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七、破坏选举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凭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七条的划定,为包管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治理划定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贿选民或者代表,波折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不法手段波折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关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关于提出要求免职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抨击的。国家事情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中选的,其中选无效。
也就是说,上述违法行为,每一种都可以抵达犯法的严重水平。实践中,我们应当凭据事实、情节、结果、危害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水平,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情节卑劣、严重的,以破坏选举罪论处,情节较轻的,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曹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