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职务犯法解读——职务侵占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宣布时间: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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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划定在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财物不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工业。”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可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划定,以贪污罪治罪处分。
在认定该罪的主体时,以下两类人员需要注意。
1.村民小组长
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当不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2号),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村民小组集体工业不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划定,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处分。
2.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治理事情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治理事情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当不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治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治理事情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事情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财物不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划定,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处分。
二、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理解
凭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治理贪污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凭据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划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凭据该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划定的“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划定的“数额巨大”。相对应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凭据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二倍,即六万元;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巨大”的起点凭据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五倍,即一百万元。
三、量刑标准
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法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凭据下列差别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抵达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抵达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凭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法组成的犯法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职务侵占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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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联系与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保存密切的关系,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客观方面都体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当;主观上均由故意组成;在行为上都体现不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两者的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1)主体差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事情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治理职权,并具有国家事情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相助、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治理职权,并具有国家事情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法工具差别。职务侵占罪的工具是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3)数额要求差别。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凭据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划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2.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配合犯法问题
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配合犯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行为人与国家事情人员勾通,利用国家事情人员的职务便当,配合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不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通,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当,配合将该单位财物不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虚假理赔行为中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凭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包管公司的事情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当,故意编造未曾爆发的包管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包管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划定,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处分。可是,国有包管公司事情人员和国有包管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包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划定,以贪污罪治罪处分。
。ǘ)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相同点主要有:(1)犯法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事情人员。(2)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业所有权。(3)客观方面都体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当。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犯法工具不尽相同,职务侵占罪的工具是本单位的财物,既包括钱,也包括物;而挪用资金罪的工具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2)犯法故意内容差别,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是以不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完全不计划送还;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使用本单位的资金,准备日后送还。
五、关于改制历程中隐匿公司、企业工业行为的处理
凭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治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法案件具体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国家事情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治理、经营国有工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当,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历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法隐匿公司、企业工业,转为自己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划定,以贪污罪治罪处分。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工业全额盘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所隐匿工业在改制历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法既遂处理。
第一款划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划定,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处分;第一款划定以外的人员与第一款划定的人员配合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在企业改制历程中未接纳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法故意隐匿公司、企业工业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依法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条划定的犯法的,依照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或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治罪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曹静静)